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大兴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区安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符合本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
(四)区安委会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如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批准备案。成员单位发生变更时,报经区安委会主任同意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二、组织机构
(一)区安委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委、农委、商务委、法制办、综治办、公安分局和监察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市容委、教委、科委、文化委、商务委、经信委、团区委、政府办、编办、流管办、总工会、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司法局、规划分局、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工商分局、水务局、质监局、民防局、体育局、旅游局、国土分局、园林绿化局、药监分局、民政局、武装部、交通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广电中心、大兴报社、供电公司主管领导担任。
(二)区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职责
(一)区安委会主要职责
1、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
3、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传达落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决定和要求。
(二)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指导各镇安委会,各街道、各行业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承办区安委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对重点工作、重大隐患进行督查督办;
5、统筹协调全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排部署;
6、定期汇总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措施和意见;
7、组织对相关行业部门和属地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工作;
8、承办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区安委会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工作制度
建立区安委会工作会议、公文办理、信息交流、情况通报、联合执法、宣教培训、检查督查和综合考核等相关工作制度,逐步加以完善,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工作会议制度
1、区安委会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大会、季度安全生产联席会、月度属地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科长会议和临时性召开的专题会议等。
2、会议通常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出并主持,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3、会议一般由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各属地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同志可列席会议。
4、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在征求有关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5、会议主要研究决定以下事项:传达贯彻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决定等;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措施方案;研究决定加强全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研究解决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研究分析全区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全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度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其他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6、会议要形成纪要,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印发各参会单位及有关单位。区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在会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二)公文办理制度
1、区安委会公文处理严格遵守北京市关于公文处理工作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2、区安委会文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区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签发。
3、在“两节” 、十一黄金周等重要时段和“两会”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之前,区安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信息交流制度
1、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属地单位每月末3日,可通过监管信息平台或书面报送形式,报送本行业、本地区当月事故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等数据和信息。
2、区防火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委员会办公室每月5日前向区安委会报送上月事故及隐患信息统计数据。区安委会办公室每月统计汇总全区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事故情况,综合分析全区安全形势,每季度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3、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属地单位报送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每周编印下发《安全生产动态》。
(四)情况通报制度
1、区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单位重点工作(隐患自查自报、基层巡查、全员培训和联合执法等)落实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2、对典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委会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3、区安委会办公室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对阶段性推进情况进行通报。通报范围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属地单位。
(五)联合执法制度
1、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季节和时段特点,组织制定全区安全风险年度联合执法月历,明确牵头单位、检查内容和数量。
2、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配合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落实。
3、牵头单位要及时将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六)宣教培训制度
1、区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全区综合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定综合安全年度宣传计划,每月确定一宣传主题,明确牵头单位具体落实,建立全方位、多形式、立体化的综合宣传机制。
2、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制定综合安全培训大纲,全面开展全员安全大培训活动。
(七)检查督查制度
1、以区政府名义进行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区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2、区安委会根据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督查,主要是督促检查各属地单位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3、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市、区组织开展的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行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4、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重点敏感时期、重点工作和重大安全隐患实行督查督办,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八)综合考核制度
1、区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2、把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3、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表现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考核对象实施公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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