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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来源:区安监局网站 日期:2017-12-12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基础编码:0100342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法条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自然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2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预约办理:电话预约

预约电话:(010)81298882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办理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复印件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咨询:(010)81298882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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