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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来源:区安监局网站 日期:2017-12-12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基础编码:0100621999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法条内容:第五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实施机关: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首次申请

基础编码:0100621003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2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1份)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1份)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安全标签(复印件1份)

9、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1份) (原件1份)

1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1份)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2、应急管理 (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 (原件1份)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份) 

13、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http://211.147.135.209/ajjweb/)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纸质资料(加盖公章),并确保真实有效。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2、电话:(010)81298882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物流快递:


子项名称:变更申请

基础编码:0100621001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2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提供:主要负责人经考核合格的安全合格证

4、变更注册地址的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5、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

6、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均需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http://211.147.135.209/ajjweb)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纸质资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2、电话:(010)81298882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物流快递:


子项名称:延期申请

基础编码:0100621002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2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及文件 (原件1份)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1份)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1份)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安全标签(复印件1份)

9、工商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1份)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原件1份) (原件1份)

11、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复印件1份)或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12、应急管理 (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 (原件1份) (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原件1份) 

13、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均需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 http://211.147.135.209/ajjweb/)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交下列纸质资料(加盖公章),并确保真实有效。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2、电话:(010)81298882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物流快递: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基础编码:0100342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

法条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四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分条件办理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45个自然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自然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2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预约办理:电话预约

预约电话:(010)81298882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办理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复印件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咨询:(010)81298882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


事项名称: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基础编码:1100404000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法条内容: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发布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法条内容: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机关: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81298879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办理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1)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选择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生产备案申请,填写申请书,并上传所需提供文件、证明资料,保存提交后打印《申请书》,申请书首页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原件1份)

3、产品包装说明(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复印件1份)

4、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复印件1份)

5、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副本、复印件1份)

1、申报材料应完整、清晰、无误。 2、要求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应签字、盖章。 3、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并签字盖章。 

受理条件:

对提交的材料的数量、种类、完整性、法定形式等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2、电话:(010)81298879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样例有效期: 

结果文书副本名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副本-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副本

物流快递: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基础编码:1100406999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号令: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发布号令: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法条内容: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实施机关: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备案

基础编码:1100406002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辨识、分级记录(复印件1份)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复印件1份)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7、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复印件1份)

9、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10、安全评估报告(原件1份)或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1、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提供:责任人(复印件1份);责任机构名称(复印件1份)

12、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复印件1份)

13、其他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 2、电话查询:010-81298880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物流快递:


子项名称:核销

基础编码:1100406001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原件1份)

2、单位基本信息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原件1份)

3、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或安全评估报告(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2、电话查询:010-81298880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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