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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来源:区安监局网站 日期:2017-12-12

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基础编码:1100406999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事项类型:其他职权

设定依据:

1、[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发布号令: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内容: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法条内容: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依据名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发布号令: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法条内容: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统计信息表》等8种文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使用。现将上述文书式样及有关文书说明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本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请自行印制,并通知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

实施机关: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子项名称:备案

基础编码:1100406002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辨识、分级记录(复印件1份)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复印件1份)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1份)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复印件1份)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7、安全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8、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复印件1份)

9、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10、安全评估报告(原件1份)或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11、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提供:责任人(复印件1份);责任机构名称(复印件1份)

12、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复印件1份)

13、其他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 2、电话查询:010-81298880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物流快递:


子项名称:核销

基础编码:1100406001

实施编码:11011500000076629994X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

权限划分: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核销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并出具证明文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咨询电话:010-8129888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申报网址:http://211.147.135.209/ajjweb/login.jsp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所在窗口: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7室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81298884

投诉窗口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甲15栋218室

投诉电话:010-81298884

通办范围: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

申请材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原件1份)

2、单位基本信息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原件1份)

3、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或安全评估报告(原件1份)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1、网络查询:http://211.147.135.209/ajjweb/ 2、电话查询:010-81298880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告知书

物流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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