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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兴源云峰科贸有限公司“7·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区安监局网站 日期:2017-10-17

2017年7月16日上午10时许,北京兴源云峰科贸有限公司在位于我区林校路街道兴政街北侧,组织工人进行空调机拆卸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空调销售及安装单位:北京兴源云峰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云峰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48号院3号楼一层107-03,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美丽。业务范围:销售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维修机械设备;维修中央空调;清洁服务等。负责人崔云峰。

空调购买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二十一世纪文化培训学校(该校在林校街道兴政街5号的办学点未经区教委备案,以下简称二十一世纪学校),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107号,开办资金10万元,法定代表人聂彪,业务层次:英语、汉语培训及思维训练。

房屋出租单位:北京市大兴区商业网点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业网点公司),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甲5号,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治明,实际负责人王海超,主要经营范围:商业网点开发,组织筹集资金,项目引进服务,装饰装璜设计服务,经济,产品信息咨询服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子仪器批发,零售,销售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百货,针织品。

  •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林校街道兴政街5号,房屋为商业网点公司所有。2015年7月,二十一世纪学校校长聂彪从商业网点公司租用了5层东侧的约280平米房屋用于教学使用,并与商业网点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二十一世纪学校将租用的房屋设置成8间教室、1间办公室和1库房。其中,事发房间为位于楼栋东南角的506教室。在二十一世纪学校承租前,商业网点公司为满足楼栋配电需求,由配电箱处接出一条电线,沿墙体敷设进入事发房间。后为了增加教室安全性,二十一世纪学校自行为窗户安装了铁质防护网。安装护网时,上述的电线被挤压在墙体与铁质防护网之间。

2017年7月13日,因二十一世纪学校506教室内空调损坏,二十一世纪学校校长聂彪便联系到兴源云峰公司负责人崔云峰,口头商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由兴源云峰公司负责空调更换,费用为2600元。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7月16日7时许,兴源云峰公司负责人崔云峰安排史亚峰、康亚鹏二人到二十一世纪培训学校进行空调机更换作业。二人到达现场后,学校员工向二人指定了空调安装位置后,二人便开始进行旧空调拆除作业。其中史亚峰负责拆除,康亚鹏负责配合作业。由于拆除空调室外机前,需要先将窗户护网拆除,史亚峰便开始徒手拆除护网。作业至10时许,史亚峰安排康亚鹏下楼拿电钻,康亚鹏回到教室后,发现史亚峰倒在东北侧窗台正下方。事故发生后康亚鹏立即呼喊求救,并对史亚峰进行抢救,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电话,史亚峰被送往大兴区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致死原因为触电所致。

  • 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工人盲目作业。

作业人员史亚峰没有针对作业环境内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冒然拆除防护网,致使电线受力外皮破损发生漏电,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 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兴源云峰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作业人员开展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危险因素不能有效辨识,出现盲目作业行为。

  1. 配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

根据《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第8.0.2条规定: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装设隔离电器和短路、过载及接地故障保护器。事故涉及的配电线路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导致发生漏电后没有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1. 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等工作不到位。

    商业网点公司在房屋出租后,未能开展有效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二十一世纪学校在承租房屋后,未能有效落实隐患排查主体责任。上述情况综合导致配电线路不规范的隐患问题没有被及时消除。

  • 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盲目作业、安全教育不到位和配电设施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经区公安分局认定,此次事故未涉及刑事责任人员。

(二)兴源云峰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所雇用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二十五万的罚款。

(三)商业网点公司王海超作为负责人未依照法律法规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王海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海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29195.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二十一世纪学校未能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隐患问题。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29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经区人力社保局调查,兴源云峰公司未发现明显的违法用工行为。

   (六)经区教委调查发现,北京市大兴区二十一世纪文化培训学校,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西大街107号,位于林校街道兴政街5号的二十一世纪文化培训学校教学点没有经过区教委备案,区教委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对大兴区二十一世纪文化培训学校私设教学地点的行为下达了《停止办学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该地址的一切办学行为。

  • 工作措施
  1. 事故发生后,区教委要求各审批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凡是需新增教学地点的,要经过区教委备案;立即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大检查,由大兴区民办教育服务中心对已审批的民办校园进行安全大检查,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其进行整改;要求各民办培训机构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稳定。
  2. 事故发生后,林校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分级落实工作部署,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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