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10〕5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京安监发〔2011〕24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创建或复评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北京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考评、抽检、审定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办法及《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申请受理、现场评定、证后管理、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管理、交流工作。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企业自主提出申请;
(二)各区安全监管局、市级行业管理部门、中央在京企业、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社会组织(以下统一简称为各推荐单位)筛选后推荐企业参与评定。
第五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至少满1年。
(二)申请前3年没有发生死亡责任事故或一次3人及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截止到申请日期前,具体时间节点将在市安监局每年的通知中标明);
(三)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行业企业,必须取得三级及以上达标资格;
(四)《评定标准》自评达800分以上。
第六条 申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
(一)《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电子版一份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份;
(二)《评定标准》自评结果;
(三)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方案;
(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扫描件(若为集团分公司,则由集团开具相关证明);
2.加盖申报企业印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企业证明文件扫描件(所在行业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的创建企业,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获得《评定标准》“鼓励项”加分的证明材料扫描件或高清照片:
1.企业近三年内获得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方面的表彰奖励的照片资料,包括奖状、奖杯、证书等;
2.企业获得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证明;
3.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险种的证明。
第七条 各推荐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评,应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同意推荐的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至宣教中心,推荐申报的企业名单应在各推荐单位有关网站上予以公示。自主申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企业,由宣教中心委托企业所属区安全监管局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三章 考评与审定
第八条 由宣教中心组建评审专家组,人数在10人以内,专家组成员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或高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具备安全领域和行业的专业技术特长;
(三)熟悉安全文化相关理论知识;
(四)有丰富的安全生产或安全文化工作经验和经历,从事安全文化建设研究或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六)对达不到以上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专家,经宣教中心审核通过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具有相关技术职称和丰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经验的专家担任,对评审结论负责,各评审小组组长对各自负责企业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九条 宣教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组对创建企业进行考评。
(一)材料初审阶段,专家组对创建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通过不记名评分的方式,从中选出一部分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高的企业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阶段,专家组赴企业进行现场考核,根据评定标准、企业实际与上报材料的相符情况等进行打分。
(三)综合评审阶段,专家组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反馈企业的现场评审意见,由各位专家汇报、讨论,按照不记名评分及不超过推荐总数30%比例的方式,选出建议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四)网上公示阶段,经专家组综合评定选出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将在市安监局政务网站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市安监局将于当年12月底前对无异议的企业完成命名,于次年颁发年度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证书和牌匾。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宣教中心重新组织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复审结论通报企业及举报单位,该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市安监局将利用降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评先评优、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等激励机制,鼓励获得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提高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积极性。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市安监局组织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成果交流和共享;
(二)建立自查制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持续改进;
(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带动本区、本行业及其它有关企业的创建积极性,积极组织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第十二条 自主申请创建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的企业,获得命名后,由所属区安全监管局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有法人变更、机构重组、企业名称变更、地址搬迁等重要变更事项时,须向宣教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企业应当在期满当年,按照市安监局有关通知中的时间节点要求,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交相关复评材料。
第十五条 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复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据最新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提交《北京市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评申请表》;
(二)近3年来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总结,特别是根据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安全文化建设的方法和特色,安全文化建设在基层单位、班组推行的情况,产生的成效、成果,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所做的工作等;
(三)其他反映安全文化建设的材料;
(四)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条件,资质证明材料如有变更,须重新提交。
第十六条 宣教中心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组对复评企业进行考评,通过材料初审、现场抽检和综合评审后,确定复评结果,现场抽检名单由专家组根据材料初审结果进行确定。
复评结束后,市安监局将于当年12月底前公布复评结果,复评通过的企业,于次年颁发安全文化示范企业证书,复评不通过的企业,由市安监局撤销称号并通报。对部分复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的,要求企业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于次年再次参加复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撤销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通告,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死亡责任事故、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影响重大事件的;
(二)到期不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的;
(三)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四)企业受到举报,经核实属实,严重违规的;
(五)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复评的。
第十八条 被撤销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文化示范企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要求,满足条件的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可以申报参加“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选。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宣教中心《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市安监局负责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全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监局负责收回证书和牌匾:
(一)发生死亡或一次3人(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取消市级示范企业称号的;
(三)不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到期不提出复评申请或复评不合格的;
(五)被查出申报过程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或评定管理工作、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宣教中心提出申诉,由宣教中心组织专家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复审结论通报企业及举报单位,该复审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宣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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