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